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市府办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16 17:26:58 来源:惠府办〔2018〕14号
浏览字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

 

 惠府办〔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目标与任务

  2018年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1050家以上;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1600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数力争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量50%左右。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市、县(区)、乡镇(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

  (二)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布局。每年筛选一批有创新能力、经营效益较好、《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知识产权尚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将“专利布局企业数量” 纳入对各县(区)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负责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辅导服务。制定培育入库标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筛选一批有潜力、但距离认定标准还有差距的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按5万元/家的标准安排培育辅导费,支持企业通过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挖掘知识产权等提升创新要素水平,在企业达到培育库入库标准时予以拨付。(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四)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县(区)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市资助5万元/家(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省继续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度期间,符合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条件,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前不申请入库的企业奖励或资助标准减半。(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按规模以下最高50万元/家、规模以上最高3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的补贴由市、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对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引导。各县(区)和商务、台务等有关部门要引导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将研发力量迁入我市,将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年度工作目标,每年组织15家以上港澳台及外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台务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保证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负责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八)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企业在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内,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标准7折执行,报建报批手续优先办理,报建报批费用(属于市、县部分)按普通企业标准的7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研发骨干,有落户惠州意愿的,可按照惠州市“引进人才落户政策”中“本地区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到所在市、县(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科技、技改等各类扶持资金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经信局、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九)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水平。

  1. 加强宣传培训。每年安排40万元培训、宣传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重要意义及典型企业宣传。

  2.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市科技局制定评价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惠州纳税的机构中排前两名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三、四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五、六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公开向社会推荐优秀培育辅导服务机构。(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3.  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市场秩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完善培育辅导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自律,防止培育辅导服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三、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有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负责领导、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县(区)主管部门至少安排2-3名具体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至少要有1名具体工作人员。

  (二)完善对县(区)的工作评价体系,加强督查考核。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评价制度,继续将高新技术企业指标纳入《惠州市县(区)党政正职考核评价办法》《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办计划,不定期检查通报,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督导。

  (三)加强资金保障。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优先足额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预算,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县(区)需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并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相匹配。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审计等部门要针对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资金奖补等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使各项激励奖补政策真正得到落实。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