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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9 19:29:43 来源:惠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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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号)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闭管理。所有城镇社区小区、农村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出入口处设立防控卡点,限制非本小区(村)业主、住户或使用人及其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村民居住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员等人群及其车辆),抢险救灾等应急情况除外(需做好登记备案)。所有外卖、快递、投递等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至指定区域,由接收人自行领取。小区及村居室内的文化、娱乐等聚集性场所一律关闭。楼宇电梯等小型封闭公共场所要每日进行消毒。

  二、人员防护。在防控疫情期间,村(居)民要做好自身防护,勤洗手、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在公共场合一律戴口罩。小区(村居)住户每天进出实行双向体温检测,对体温超过 37.3 摄氏度者要按市防控办第 2 号通告要求,迅速报告所在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镇(街道)“三人工作组”  上门探视处置。相关人员要如实向工作组反映情况,对隐瞒重点 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重点管控。现仍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未解除前不得返(来)惠。近 14 天内, 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住户或有来自疫情严重地区客人的住户, 要严格执行 14 天居家隔离措施。所在村(居)委会要登记造册、每天上门询问,做到一个不漏追踪到位。对隐瞒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要及时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因拒绝接受居家、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场所隔离。凡是出现确诊病例的城镇住宅楼宇、村居,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人员现场踏勘确定隔离范围, 在显眼处张贴隔离范围和隔离时限的告示,落实隔离管理要求。划入隔离范围的村(居)民,隔离时限内每天上午 8 时至 12 时允许每户派1 名身体无异常的家庭成员在指定地点丢弃室内密闭好的生活垃圾,其他时段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需送医院治疗的除外。隔离场所每天进行一次以上的公共环境消毒工作,生活垃圾要进行消毒后方可外运。隔离场所所在的镇(街道)和村(居) 委会,要指派专人负责隔离监管工作。

  五、人员关怀。对居家隔离人员落实“八个一”管理及关怀。镇(街道)、村(居)委会必须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并做好关爱服务,落实“八个一”措施:在居家隔离住户门前张贴一份健康关怀提示,递送一份居家隔离告知书,确定一位对口联系服务人,配送一支体温计、一份口罩、一份体温检测表格、一支笔、一份防疫宣传手册;居家隔离者在隔离期间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居所,每日须上报本人体温监测情况。

  六、出租屋管理。物业业主、出租人及管理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物业业主、出租人及管理人是履行本通告内容的责任主体, 对物业使用人员的管理负直接责任。对不及时如实报告惠州市外抵惠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体市民及来惠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认真做好防控工作;如有违反,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惠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