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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珠三角(惠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6 17:24:33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_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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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201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惠单位:

  《惠州市加快推进珠三角(惠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十二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创办(设在市科技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珠三角(惠州)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加快推进珠三角(惠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市打造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提供强大驱动力,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打造现代产业集聚区

  (一)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优化企业办税辅导和服务,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大力培育瞪羚企业,建立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制,每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县(区)、镇(街道)至少安排一名领导挂钩联系,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税务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备注: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市财政按获得专项资金额度的1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县(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三)加快集聚优质创新资源。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其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通过研究开发经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助和参股孵化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等形式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四)打造高水平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园区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成效突出的园区,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五)创新产业用地开发建设模式。自创区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新产业、科教以及孵化器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加快制定新兴产业用地产权分割操作指引,加快推进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编制工作。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新创业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符合规划及有关规定的,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至2.0以上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改造后单幢5层以上工业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验收后由收取配套费用的同级财政安排等额补助给改造主体;鼓励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旧厂房通过拆除重建进行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二、深化协同创新,打造中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

  (六)深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资源有效对接,加快与广深港澳等大湾区城市开展产业、创新等多领域的合作,引进各类创新创业资源,联合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自主创新课题研究。分类推进具有粤港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在惠直接提供专业服务,试点实施与港澳相互开放申报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允许市财政科研经费跨粤港澳三地使用。加快建设广东惠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和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台港澳事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七)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引进一批科技服务机构,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科技服务机构规模、质量、效果以及企业评价进行评估,择优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益净收入或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用于奖励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纳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给予1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配合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九)加快军民融合发展。对新获得一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民口企业,每证给予30万元奖补;对新获得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民口企业,每证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并在惠州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补;对当年列入工信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制定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军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鼓励自创区所在县(区)政府对落户自创区的“军转民”高科技项目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三、优化发展环境,打造广东创新创业高地

  (十)打造双创升级版。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纳入对自创区所在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考核指标体系,制订发展计划,出台差异化扶持政策。办好“双创”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社会力量组织的非营利性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未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市财政资助,事先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十一)拓宽创业投资融资渠道。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自创区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单笔投资200万元以上,且持有成立不超过4年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股权2年以上的(投资人不属于被投资公司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被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市财政对创业投资机构奖补2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累计奖补不超过200万元。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价入股等措施的综合运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保监分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十二)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自创区所在县(区)行政审批权限。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企业便捷退出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等一站式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两法衔接。完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防控。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四、集聚海内外人才资源,支撑高质量发展

  (十三)大力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研发机构、领先企业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给予资金支持,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项目建设培育和集聚领军人才,对引进世界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和战略科学家实行“一事一议”支持政策。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中、初级技术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建立人才跟踪服务台账,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纳入预算,建立分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双向流动,推动“高精尖”人才向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一线流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十四)推进境外人才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化。落实省外籍高层次人才、外国留学生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以及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18项举措等政策。增加在惠外籍人才认定渠道,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具相关证明函件后,凭外籍人才主管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可申请最长5年有效工作居留许可证。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非本地户籍高层次人才,出具相关函件后,在自创区内工作的,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子女在市内就学的,不受国籍、户籍和来惠时间限制,安排子女到公立学校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不参加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要求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按照国家标准补助生均公用经费以抵扣学费,并免收课本费;取消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父母入户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打造改革先行区

  (十五)完善创新投入机制。2019年至2023年,将自创区片区所在县(区)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对市、县(区)财政贡献超过2018年基数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惠州市自创区发展专项资金,以设立创新基金、股权投资、绩效奖励等形式,统筹用于自创区重大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驱动重大发展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十六)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选优配强科技部门力量,推动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由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组建市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科技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在不同项目类型(专题)间调剂使用。完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分类评价标准,推进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企业分类评价。把技术开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非基础研究项目评价指标,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十七)健全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自主创新。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分类考核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完善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的容错机制,引入领导人员任期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惠城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潼湖生态智慧区管委会)

  (十八)鼓励先行先试。加快细化部门职责清单,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对于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认定后允许该项目结题,相关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不受影响。对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等,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的投资失误,予以免责,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委,市审计局,珠三角(惠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九)落实主体责任。凡是国家、省出台的鼓励先行先试的重要政策文件,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职责权限,主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并按照谁执行、谁宣传的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和自创区片区所在县(区)要加强协作,负责本方案对应条款和经费预算的落实,研究制定财政资金奖补实施细则。自创区片区所在县(区)承担自创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在党政领导考核时突出创新驱动发展指标及权重。(珠三角(惠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自创办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决策权属于上级政府的,如上级政策废止,对应条款自动失效;如上级政策进行修订,对应条款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