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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0-02-17 09:44:27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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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高级律师江迪彪依据《意见》对相关案例进行了解读。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意见》中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张某某从武汉返乡却谎称自己从菲律宾回来,不但没自觉进行居家隔离,甚至到处参加宴席。其在2月1日被确诊感染了新冠状病毒肺炎,导致7人遭到感染,并排查出52名密切接触者,91人居家隔离,一般接触者达3557人。晋江市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解读:该案例中的张某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却故意隐瞒不报,导致7人遭到感染,并排查出52名密切接触者,91人居家隔离,一般接触者达3557人。该行为妨害了传染病防治,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以,这个案例告诫大家,在疫情当前,如果身边有这样的人,一定要劝诫他主动报告,切不可隐瞒,更不可以招摇过市。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法律要旨:《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案例:2020年1月25日20时许,尤某酒后在江苏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室用出血手指涂抹急诊记录单、向值班医护人员吐口水、现场辱骂他人。后尤某因寻衅滋事被鼓楼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律师解读:尤某在医疗机构内用出血手指涂抹急诊单,又向医护人员吐口水,上述一系列行为是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甚至可以按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所以,卫生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切不可恣意妄为,否则要为此付出严重的代价。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律要旨:《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嫌疑人谭某某在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0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600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廉江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后,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

  律师解读:谭某某为了牟取暴利,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将口罩紧缺物资的销售价格抬高到平时的12倍,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个案例警示那些不法商贩,在防疫的紧要关头,不要妄图牟取暴利而触碰法律的底线。

  惠州日报记者吴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