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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疫情防控或担刑责

发布时间:2020-02-06 09:42:52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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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地区相继曝出从武汉返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被处理的消息,广大群众希望有关部门对此恶劣行径予以严惩。我市目前尚未有人因此类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要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起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特别是从疫情发生地返回惠州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如实报告。

  据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均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轻者受治安处罚,重者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我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凡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居家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未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被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惠州日报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袁隽豪 黄辉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