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策解读
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政策文件: 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1.时效性方面的必要。《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境外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管理暂行办法》(惠市教〔2014〕146号)于2014年7月28日印发,标明“有效期5年”,期满失效。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有必要出台新的《办法》。

  2.适应上级政策变化的必要。一是原《暂行办法》是根据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的,2017年3月20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布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并宣布“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二是2018年10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粤府台发[2018]3号)规定:“台办不再开具《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三是2018年11月19日,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粤教外函〔2018〕456号)提出:“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或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相关政策”。为适应上级政策变化的要求,有必要出台新的《办法》。

  3.助力我市创建国内一流城市的必要。出台新的《办法》,有利于规范中小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我市中小学校学习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教育国际化水平。

  二、出台《办法》的依据

  1.《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

  2.《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34号)

  3.《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粤教外〔2008〕34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粤府台发〔2018〕3号)

  5.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粤教外函〔2018〕456号)

  三、起草过程

  自2019年2月份开始,经过调研,于2019年3月形成《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询我局法律顾问意见、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意见、向社会公示、由我局思政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局党组审定,2019年9月10日通过市司法局审核。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可分为六项内容。

  第一至四条,相当于总则,表述了出台该《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以及界定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国际人士、国际学生、港澳台人士与港澳台学生。

  第五至八条,是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和转学,对不同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子女就读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资格条件、需提交的资料以及向哪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学位作出了规定。

  第九至十条,是关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和转学,规定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我市初中毕业要求升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须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对中途要求转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资格条件以及向哪一级教育部门申请作出了规定。

  第十一至十二条,关于缴交学费,明确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在我市就读与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关于社会管理和日常管理,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就入境签证、办理居留证、体检、购买保险、入学教育、编班、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在校安全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相当于附则,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境外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管理暂行办法》(惠市教〔2014〕146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地址:http://jyj.huizhou.gov.cn/gkmlpt/content/2/2795/post_2795719.html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17 09:44:1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