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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惠州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2014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审定印发了《惠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HBGS-2014-4 惠市教[2014]21号),市财政每年下拨10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三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鉴于原《暂行办法》有效期已到,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政策法规,参考珠海、东莞等周边地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和民办教育发展状况,市教育局牵头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

  二、民办教育奖补资金的目标任务

  奖补资金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办学思想端正、办学定位准确、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较高的市直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发展与改革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民办教育奖补资金的适用对象

  取得办学许可证,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法人登记,发展良好,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的市直属全日制民办学校。

  四、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奖励原则和用途

  (一)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原则。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分配体现高等教育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中等以下教育以市县政府管理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二)促进发展原则。奖补资金应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争创等级学校、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三)奖励先进原则。奖补资金优先安排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和配套资金落实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表彰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组织专家对民办学校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所需费用。

  (五)组织实施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或审计所需费用。

  五、我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的金额及使用范围

  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年度金额为200万元。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办学校教师奖励资金

  民办学校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4000元奖励:

  1.教师个人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2.职业院校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国家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3.中小学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1.民办学校用于运动场地、实验室、功能室、实训基地、教育信息化等项目的建设,举办者出资60%以上或学校筹集资金已达50%以上(以资金到账为准),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民办学校经批准新开设专业需增加的教学仪器设备,举办者出资60%以上或学校筹集资金已达50%以上(以资金到账为准),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职业院校为加强专业建设而必须购买的教学仪器设备;开设的专业侧重理工科类,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被列为省市重点建设专业的,优先考虑,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民办学校教科研补助资金

  1.民办学校课题研究(集体或个人)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省级以上成果奖的,视课题内容给予1-3万元补助。

  2.民办学校教学研究工作(集体或个人)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省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给予4000元奖励。

  六、我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实施的意义。

  有利于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争创等级学校,提高我市教育现代化水平。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17 09:44:1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