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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 关于惠州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惠州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解读

  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 关于惠州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


    经市政府批准,我们对《惠州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惠市发改价〔2017〕15号,下统称《联动机制》)进行修改后重新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联动机制》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由于我市机构改革后,原属市民政局的“优抚对象管理服务职责”划转到新组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惠州市司法局关于明确涉及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函》(惠市司函〔2019〕159号)要求,需对《惠州市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进行修改。

  二、《联动机制》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1.职责部门增加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职责分工中民政部门“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人数及拨付资金”的职责内容予以删除。

  3.职责分工中增加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内容,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计辖区范围内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人员基本情况,做好辖区范围内价格临时补贴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联动机制启动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本市(含各县区)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人数”。

  4.将《联动机制》补贴对象(三)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中的“孤儿”单独列为一类补贴对象。

  《联动机制》其他内容不发生变化。

  三、将“孤儿”单独列为一类补贴对象的理由是什么?

  《联动机制》修改过程中市民政局提出,根据《特困人员定人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九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认定为特困人员。因此,我们将《联动机制》补贴对象(三)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中的“孤儿”单独列为一类补贴对象。

  四、《联动机制》启动的条件是件么?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五、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以城乡低保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百分比涨幅。

  2.最低标准: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六、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方面有什么规定?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低收入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30 15:03:34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