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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6 15:28:20 来源:市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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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我局牵头修订起草了《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33065;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2833562@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号惠州市卫生健康局人口和家庭科,邮编:516003。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1: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优先投资于人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政府津贴(以下简称"政府津贴")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  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孕产妇住院分娩时,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
  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孕产妇住院分娩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妇女,办理了本次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发放政府津贴1500元。
  第五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第六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以下简称政府津贴)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津贴对象,生育后半年内由夫妻一方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登记证明书或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及《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提供银行帐号和免冠(1寸)近照4张,并现场签署《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申请承诺书》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七条  政府津贴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对申请进行审查,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三)确认。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家庭名单,每月对乡镇(街道)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给各乡镇(街道)。
  第八条  政府津贴的发放。
  乡镇(街道)对经确认后的政府津贴对象,将政府津贴金转帐到津贴对象银行帐户。
  第九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政府津贴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及时张榜公布;
  (四)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政府津贴对象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政府津贴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政府津贴对象签发《领取凭证》,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街道)办理政府津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确认政府津贴对象资格;
  (三)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政府津贴对象人数进行摸底调查,并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部门,以便做好政府津贴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的职责:
  (一)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政府津贴对象是否属低保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
  (二)及时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低保家庭名单、数据并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政府津贴资金保障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监督检查政府津贴资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市、县(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和申领政府津贴中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条件而骗取政府津贴的,一经发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政府津贴资格,收回政府津贴,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政府津贴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材料的;
  (三)未办理本次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政府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和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领政府津贴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经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象申请和领取政府津贴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政府津贴对象可向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政府津贴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对政府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举报的"两非"行为进行受理、查处和奖励。奖金分别列入市、县(区)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两非"行为的,均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对象:
  (一)全市范围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各类非法行医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举报事项:
  (一)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采血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实施手术或使用药物为孕妇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三)无紧急情况及医学需要,对未取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境外人士除外)终止妊娠。
  第六条  举报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一)举报的"两非"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项和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未事先被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人实名举报,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予受理并及时组织核查。
  受理部门发现受理的举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受理。受移送的部门认为受移送的举报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报请市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举报事项的管理权限分工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或同一举报人向两个以上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提请市主管部门裁定处理。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应给予奖励的,主管部门应当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提交奖励申请,并在受理举报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发放到举报人银行帐户。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填写《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提交奖励申请;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提交奖励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他人代理申请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人银行帐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两非"案件的举报;
  (二)"两非"行为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两非"行为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或其授意亲属、他人对本人要求事项的举报。
  第十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重复举报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并书面告知其他举报人。
  受理登记时间相同或无法判定先后的,按照联名举报的奖金分配原则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伪造举报材料诬告他人,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