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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国土局对热点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8-07-12 15:15:34 来源: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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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庵前村民小组位于河南岸31号小区(八斛种)约3000㎡土地因历史原因,未能理顺有关问题,主要情况如下: 1994年,政府征收位于河南岸31号小区(八斛种)我村民小组及周边其它村民小组的土地,征地方案包括划定8047㎡工商自留用地给我村民小组。1994年6月20日,经批准办理其中5000㎡土地证(批准文件:惠城国土出让(1994)0044号),所附的红线图包括了现未办证的土地范围,实际面积约8000㎡。红线图范围中未办证约3000㎡的土地,因历史的原因,一直未能理顺有关用地手续。 2003年,我村民小组与永富源公司合作开发我村民小组的其中5000㎡的工商自留用地(以下称“合作土地”)。合作土地开发建设勘测放线时,调整[惠城国土出让(1994)0044号文)]的用地范围,将合作土地定界到与原出让文件所划定的红线范围不同的区域,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城用地)(2006)358号,2006年6月29日],办理了新的土地证,所附的红线范围与【惠城国土出让(1994)0044号文)】出让土地所包括的红线范围不一致,最终导致我村民小组未能办理8000㎡工商自留用地中的未开发的3000㎡的土地证。直至今天,我村民小组的八斛种3000㎡土地一直没有理顺。 实际上,我村民小组拥有的3000㎡土地是村民祖上传承下来的土地,地界非常清晰,也从来发生过纠纷和争议,所有村民也都知道是自己村小组的土地,但二十多年了,就是理顺不了,3000㎡自留工商土地依然脏乱破旧,村民的怨气非常大。 为此,特请袁局为民办实事,解决我村民小组的历史遗留问题,感恩不尽。 
  答:你好,邱先生。你所反映位于河南岸31号小区留用地的问题。经我局核查,答复意见如下:
  1992年10月,市政府和市规划局批准河南岸管理区庵前村民小组工商用地5000平方米。我局于1994年6月将位于河南岸31号小区5000平方米留用地划拨了给河南岸管理区庵前村民小组(惠城国土出让【1994】0044号)。2006年6月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要求,办理了用地调整手续(惠市国土资(惠城)(用地)字【2006】358号),调整后面积不变仍为5000平方米。根据查阅档案材料未提及你所反映的3000平方米土地,如有疑问,建议你提供相关资料到我局。

 

  2、老家在博罗,有老房子,但是家人都在外地居住。十几年前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把他家漏了,后来去办,国土所说已经停办了,咨询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一、我局按照市政府64号令要求(生效时间从2010年至2015年),对符合64号令规定的宅基地由县政府统一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外业调查并制订用地报批和发证材料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是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宅基地的一项统一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于2010年开始在全县统一发了通告开展此项工作,并在村委会办公楼在村小组为单位张贴确权公示,程序合法。陈先生因在外地居住,未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对其分配的宅基地进行外业调查核实进入用地审批和发证程序。
  二、2013年外业调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陈先生反映多次到当地国土所咨询,国土所人员说已经停办。根据陈先生反映的事项,我们调查龙溪国土所相关人员,因时间相隔约5年,且没有档案记录,相关人员表示不清楚这件事情,不认识陈先生。
  三、解决陈先生反映问题。
  因市政府64号令有效时间已经过期,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必须是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按照宅基地兴建的时间段分类进行用地审批后再行确权登记发证,四是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我局要求龙溪国土资源所联系陈先生,对其反映的地块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抓紧完善用地手续后再确权登记发证。


  3、三栋2012年划拨村民留用地(属工业用地性质,后转为住宅用地)10000平方米,2016年有公司购买,划分为小块卖给个人。2017年6月整块地开始动工,8月被要求停工。有国土证,咨询为什么要求停工。
  答:经我局会同三栋国土所调查了解,刘先生反映的问题(附件第三点),该地块属坝山口村民委员会的留用地,在2017年8月份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经电话与刘先生沟通,刘先生无法确定是哪个部门下发的停工通知,需过几天查明后告知我局。我局也将持续跟进该事。


  4、朋友前年在博罗买了一亩地,他本人不是博罗的,土地是经过确权的,也有村委会公章以及村民联名签字,后来建了一栋别墅,今年打算出售,请问这样的房子能买吗?
  答:一、首先,Lee先生朋友涉嫌非法买卖土地,他所建的别墅属于“两违”建筑,不能买。
  二、如果Lee先生朋友属于合法承包村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他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只能通过设施农用地报批进行一定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但严禁建别墅。如果属于基本农田范围,则需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处理,不能进行任何建设和破坏耕作层行为。
  三、具体情况请Lee先生咨询当地国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