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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裁委员会对热点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6-07-29 09:34:05 来源:惠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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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银行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惠州仲裁委回答:从广义的角度是可以的,特别是惠州仲裁委自2014年初参加全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以来,从受理案件多样化这一方面来说,银行中的借贷合同没有事先约定仲裁条款的,如果一方想通过仲裁方式维护权益,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另一方当事人发放催款通知书的方式,催款通知书里面写上仲裁条款,再呈交给对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这是就事后重新达成了补充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是管辖权了。

  

  问题二:仲裁委的金融仲裁院对银行仲裁是否有相关优惠?
  惠州仲裁委回答:有优惠政策。2016年初,惠州仲裁委员会修订了仲裁规则以及金融仲裁规则。也就是说从2016年2月1日开始,新的仲裁规则以及金融仲裁规则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按原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费用全部上交市财政,这是费用上的优惠。二是程序与时间上的优惠。新的金融仲裁规则规定金融机构的案件简易程序的上限标为200万元,简易程序的案件采用一名仲裁员审理,从时间上来说,大大省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