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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2019-12-12 16:57:20 来源:惠州市地方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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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秦至清代区划】今惠州市境列入全国行政区划始于秦代。公元前214年(秦始皇三十三年)置傅罗县、汉武帝平定南越国后改称博罗县,三国时吴国行政区划制度与汉相同,其县内区划情况未见记载。


  331年(晋咸和六年),博罗县析置海丰县,336年(晋咸康二年)又析置欣乐、安怀两县,483年(南朝齐永明元年)析置罗阳县。503年(南朝梁天监二年),析南海、东官两郡地置梁化郡,辖欣乐、博罗、河源、龙川、雷乡等5县。507年(梁天监六年),怀安县并入欣乐县、罗阳县并入博罗县,梁化郡辖县依旧。588年(南朝陈祯明二年),欣乐县改名归善县。梁化郡辖归善、博罗、龙川、河源、雷乡(龙川县析置)等5县。


  589年(隋开皇九年),废梁化郡置循州,州治归善,辖归善、博罗、河源(省龙川入)、新丰、兴宁(省雷乡入)、海丰等6县。设循州总管府,初治龙川,590年(开皇十年)迁至归善。598年(开皇十八年),新丰改名休吉,循州辖归善、博罗、河源、兴宁、海丰、休吉(新丰改)等6县。607年(隋大业三年)废循州,改置龙川郡,辖归善、博罗、海丰、河源(省休吉入)、兴宁等5县。


  唐代,于622年(唐武德五年),龙川郡复名循州,辖循、潮(州)2州,先后隶广州(总管府、大都督府)。循州领归善、博罗、海丰、安陆(海丰析置)、河源、石城(河源析置)、兴宁等7县。627年(唐贞观元年),龙川县并入归善县,罗阳县并入博罗县,齐昌县并入兴宁县,石城县并入河源县。循州辖归善、博罗、海丰、河源、兴宁等5县。690年(唐周天授元年)废循州,置雷乡郡,辖归善、博罗、海丰、河源、雷乡(析兴宁县置)等5县。742年(唐天宝元年),改雷乡郡为海丰郡,郡治归善县,辖归善、博罗、海丰、河源、雷乡、兴宁等6县。758年(唐乾元元年)废海丰郡复循州,辖归善、罗阳(博罗县改)、海丰、河源、雷乡、齐昌(兴宁县省入)等6县。


  917年(南汉乾亨元年),罗阳县复名博罗县。循州析置祯州,辖归善、博罗、海丰、河源等4县。


  宋代政区划分基本沿袭唐制。971年(北宋开宝四年)北宋灭南汉后,仍称祯州,辖4县不变。1020年(宋天禧四年),祯州改名惠州。1120年(宋宣和二年)赐惠州为博罗郡,1133年(宋绍兴三年)博罗郡复称惠州,仍辖4县。


  元代实行行省辖路。1279年(元至元十六年)改惠州为惠州路,仍辖4县。1286年(元至元二十三年)循州路降为州,并入惠州路。惠州路因此加辖龙川、兴宁、长乐3县,共辖7县。其中,1295年(元元贞元年)长乐县改隶惠州路,1324年(元泰定元年)复隶循州。


  明初政区因袭元制。1368年(明洪武元年),改惠州路为惠州府,辖归善、博罗、海丰、河源等4县。1369(洪武二年),撤销循州,其所辖龙川、兴宁、长乐3县并入惠州府。1518年(明正德十三年),析龙川、河源地置和平县,1569年(明隆庆三年)析归善、长乐地置永安县,析河源、翁源、英德3县地置长宁县,均属惠州府,惠州府辖10县。1633年(明崇祯六年),析河源、和平、长宁、翁源等4县地置连平州。惠州府辖归善、博罗、长宁、永安、海丰、龙川、长乐、兴宁、河源、和平等10县和连平州(领河源、和平两县)。


  清代基本沿明制。1646年(清顺治三年)底清军入主惠州后,惠州府所辖州县未变。1731年(清雍正九年),析海丰县坊廓、石帆、吉康3都置陆丰县,惠州府辖连平州和11县。1733年(雍正十一年)长乐、兴宁两县改属嘉应直隶州后,惠州府辖1州9县。


  惠州市境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划,秦代县以下设乡、里、亭,10里为亭,10亭为乡。汉平南越后,县以下设乡、亭。晋代,县以下有乡、里,无亭。隋代,县以下为保、里、族。唐代,县以下设镇和乡、里,但在广东此时镇的建置尚未形成定制。唐武德中,令天下4家为邻,100户为里,5里为乡。邑居者为坊,野居者为村。宋代,县以下设镇(人口达到100户即为建镇的最低人口限度),镇以下为乡、里。宋熙宁间,改乡、里为都、保。宋元丰间,废都、保,而复乡、里。元代,县以下基层建置仍为镇和乡、都,后改乡、里为都、图;城区仍为附廓。明代县以下政区是乡、里、甲制,乡下设都,都下设图,里图之下为甲。以110户为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长,余100户为10甲。甲凡10人,岁役里长1人,甲首1人,董1里1甲之事(《明史.职官志》)。明代惠州府设有乡里192里(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在城区,则实行朝邑制,城内曰坊,附城曰厢,为城市基层行政区划。清代县以下农村实行里社制,110户为1里、里下为甲,后又规定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城市则仍照明代坊厢制。1909年(清宣统元年),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府、州、县、厅治所驻在地的城厢为城,城厢以外的村镇屯集圩等聚落,5万人以上者为镇,5万人以下者称乡。


  【第二节 民国时期区划】民国初年实行省、县二级制。1912年(民国元年)改归善县为惠阳县(1914年1月由内政部通令更定)。1914年(民国3年)1月,实行省、道、县三级制后,惠阳县、博罗县隶属广东省设潮循道(原惠潮嘉道),龙门县隶属粤海道。


  1920年(民国9年)12月,仍恢复省、县二级制。1921年1月,在惠州设立东区,属临时性政区,辖惠阳、博罗等县。1925年7月全国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省、行政区、县、市4级。广东省分设6个行政区,东江行政区辖惠阳、博罗等25县。1926年11月,废除行政区。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规定由省直辖县、市。不久,广东全省划为东、西、南、北、中5个行政区。同年3月复设东区,辖博罗、惠阳等县。后惟屡设屡废,并无定制。


  1936年(民国25年)9月,广东省设置第四行政督察区,公署驻惠阳县,辖惠阳、博罗、海丰、陆丰、河源、紫金、新丰、龙门等8县。1940年3月,公署移驻河源,加辖东莞、增城、宝安,共11县。1947年,广东省政区再作调整,行政督察区分省政府直接督察区和专署行政督察区。专署行政督察区为省政府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地方政区。专署行政督察区第五区辖惠阳、博罗、海丰、陆丰、河源、紫金、龙门等7县。1949年(民国38年)2月,广东省政区又作调整,惠阳、博罗、东莞、宝安、中山等5县属第二行政督察区,龙门县则属第六行政督察区。


  民国时期广东省县以下基层政区,按1931年国民政府规定,实行区-乡-里制,以25户为1里,40~100里为1乡镇。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关,按地方范围大小、户口多寡、经济能力强弱,分为甲、乙、丙3类。1937年开始,实施县-乡(镇)二级制,县为一级,乡(镇)为另一级,而区为虚级。乡(镇)以下设保、甲,属治安管理性质组织。在城市则实行区坊制,500户为1坊,10坊为1区。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00年区划】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实行大行政区、省、专(地)区、县四级地方政制。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于12月设东江专员区(简称东江专区),隶中南行政区广东省,辖惠阳、博罗、增城、龙门、紫金、河源、连平、龙川、和平、海丰、陆丰、宝安、东莞、从化、五华等15县。1951年,调整行政区划,新丰县从北江专区划入东江专区,宝安县、东莞县从东江专区划入珠江专区,五华县从东江专区划入兴梅专区,东江专区辖12县,专署驻惠州镇。1952年11月,东江专区撤销,惠阳、陆丰、海丰、龙川、河源、紫金等6县改隶粤东行政区(行署驻潮安);博罗、龙门、增城等3县改隶粤中行政区(行署驻江门);和平、连平、新丰等3县改隶粤北行政区(行署驻韶关)。


  1956年1月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惠阳专区,辖惠阳、博罗、增城、龙门、紫金、河源、连平、龙川、和平、海丰、陆丰、宝安、东莞等13县,专署驻惠州镇。1958年4月8日,惠阳县析置惠东县。4月11日设立惠州市(惠州镇升,县级)。惠阳专区辖1市、14县,专署驻惠州市。11月龙门县与增城县合并,改隶广州市。先后于11月、12月(国务院批准时间为1959年3月)撤销惠州市和惠东县,仍并入惠阳县。1959年3月,国务院批准撤销惠阳专区,惠阳、博罗、宝安、东莞、增城等县划归佛山专区,河源、连平、龙川等县划归韶关专区,紫金、海丰、陆丰等县划归汕头专区。1961年10月25日,恢复龙门县建置。


  1963年7月,恢复惠阳专区,辖惠阳、博罗、河源、连平、和平、龙川、紫金、宝安、东莞、增城、龙门等11县,专署驻惠州镇。1963年8月惠州镇升为县级镇,1964年10月恢复惠州市(县级)。惠阳专区辖1市11县。1965年7月,恢复惠东县,惠阳专区辖1市12县。


  1970年10月惠阳专区更名为惠阳地区,管辖范围、地区革委会驻地不变。1975年3月,增城、龙门两县划归广州市,惠阳地区辖1市、10县。1979年3月,撤销宝安县,设立深圳市,惠阳地区辖1市、9县。1983年12月22日,海丰、陆丰两县从汕头地区划归惠阳地区,惠阳地区管辖1市、11县。1985年9月5日,撤销东莞县,设立县级东莞市,惠阳地区辖2市、10县。


  1988年1月撤销惠阳地区,实行市管县体制,设立惠州、河源、东莞、汕尾4个地级市。惠州市辖惠城区(原县级惠州市改)、惠阳县、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从广州划回)。1994年5月6日,撤销惠阳县,设立惠阳市(县级),由省直辖,委托惠州市代管。至2000年底,惠州市行政区划无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东省县以下基层建置为区、乡、镇。区,1949~1950年为县以下一级政区,1951年以后变为虚一级政区,1956年以后区大部分撤销。镇,分区级镇、乡级镇两个等级,1957年撤销区级镇,一律称镇。乡,为农村政区建制,分为农村乡、渔民乡、市郊型乡和其它乡。1956年开始小乡并入大乡。1958年9月后建立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制度,也是一种行政区划。它是由原来的区、乡、镇按地域组织而成,是当时中国独有的政区单元。人民公社辖生产大队,生产大队辖生产队。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改为区公所,生产大队改为乡人民政府。1986年5月后,撤销区公所,改为乡、镇建制,至1987年3月完成。其演变过程可分为区乡镇、政社合一、政社分设、撤区建镇4个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