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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产业用地 使用年限不超40年

发布时间:2019-11-20 09:55:05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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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获悉,《仲恺高新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旨在支持新型产业、新型业态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指出,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新型产业用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等


  《办法》所指的“新型产业用地(M0)”是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环境友好型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


  《办法》所称的产业用房是指用于无污染生产、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中试等功能用途的用房,如新型厂房(环境友好型)、科研楼、检测楼等;配套用房是指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各种生活配套设施用房。


  《办法》指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40年,鼓励施行弹性出让政策。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产权分割转让和非产权分割两种类型。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用房不得分割出售、转让,可出租给土地受让企业的员工及进驻项目的合法市场主体。


  在仲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及通过“三旧”改造方式协议出让的新型产业用地(M0),适用该《办法》。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资格准入认定应满足3项条件


  《办法》指出,仲恺高新区成立由区科技创新局为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城市更新发展中心、房产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审核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事宜,并按规定报区管委会批准。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仲恺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行业影响力,项目主导产业明确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同时取得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三)承诺项目达产后,土地年产值不低于15000元/平方米,年税收贡献不低于750元/平方米。


  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办法》指出,新型产业用地(M0)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通过“三旧”改造方式改变土地用途的,须取得改造方案的批复文件后方可申请建设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获得开发主体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再与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划条件、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建设周期和其他特定约定,实行“一地一策”。


  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


  《办法》指出,新型产业用地(M0)非产权分割项目可将产权整体转让,受让方应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资格。


  新型产业用地(M0)产权分割转让项目的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除外),其出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50%。


  新型产业用地(M0)产权分割转让项目的产业用房和配套型住宅由开发主体通过预售或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转让。开发主体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首次转移登记。新型产业用地(M0)产权分割转让项目的产业用房和配套型住宅首次转让后,买受方再次转让的,均属二次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产权分割转让项目的产业用房和配套型住宅自完成首次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二次转让。


  《办法》指出,新型产业用地(M0)产权分割转让项目的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出售,新型产业用地(M0)产权分割转让项目办理预售手续后,土地不得进行抵押。由开发主体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允许整体打包抵押(根据物权法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除外)。允许开发主体以自持的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办理质押。


  《办法》有效期2年,在实施过程中,如和上级相关政策不符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内容执行。


  惠州日报记者林丽娟 魏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