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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市委办〔2005〕46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村干部月补贴不少于300元”的精神,切实解决集体经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成员补贴问题,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粤委办〔2005〕54号)。 我市根据省委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0日


惠州市贫困村“两委”部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村干部月补贴不少于300元”的精神,切实解决集体经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成员(以下简称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粤委办〔2005〕5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必须确保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干部人数较少的,补贴标准可相应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核定。
    (二)补贴办法。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实行县级统筹。凡是镇村财力不能保障村“两委”干部补贴达到标准的,县(区)政府应将村“两委”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应试行直接发放补贴给村“两委”干部。
二、财政补助办法 
    (一)财政补助资金来源。列入财政补助范围的贫困村“两委”干部的财政补助资金,按每村每年3万元核定,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7∶1.5∶1.5的比例分别负担。有关县(区)财政按规定安排的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落实。
    (二)省、市财政补助办法。省按总村数41.3%的比例,核定我市共有428个贫困村。根据我市实施固本强基工程核定的各县(区)贫困村的数量,此次列入省、市财政补助的各县(区)贫困村数具体为:惠城区57个,惠阳区22个,惠东县131个,博罗县95个,龙门县123个,合计428个。从2005年至2007年,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898.8万元,市财政预算安排192.6万元,共1091.4万元,对列入省、市财政补助范围的县(区),按核定村数给予每村每年2.55万元补助(其中:省补助2.1万元,市补助0.45万元)。从2005年1月起,省市财政对有关县(区)贫困村“两委”干部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一定三年不变,2008年开始省、市财政不再安排。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三、考核监督
    (一)要把对贫困村“两委”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的依据。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贫困村“两委”干部的考核,干部补贴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根据村党组织、村委会的主要职责,结合村“两委”干部分工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区)核准后,作为核拨补贴资金的依据,对不能履行职责的要作适当调整。具体操作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委组织部、基层办要将各年度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的实施情况综合上报市委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基层办。
    (二)要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贫困村“两委”干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骗取、挤占、挪用、截留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县(区)财政补助办法。各县(区)要确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按照本实施方案核定的贫困村数和规定的分担比例,落实好相应的配套资金。各县(区)每年应落实的配套资金具体为:惠城区25.65万元,惠阳区9.9万元,惠东县58.95万元,博罗县42.75万元,龙门县55.35万元。各县(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但不能低于上述最低配套资金数额。凡是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县(区),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律暂缓划拨。
四、组织实施
    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工作,在各地党委、政府指导下由所在县(区)组织实施,市委农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基层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监督实施,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