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11-21 15:20:55 来源: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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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和局门户网上分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得到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关注。对于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立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教授认真研究。现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开,具体的采纳情况详见附件。
  感谢社会各界对《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具体意见和意见

采纳情况

1

一、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地方性立法工作。
       1.理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形成大城管格局。清晰界定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同时,完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装备配置,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充足的人财物保障。
       2.加快城市化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工作。要加快制定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全面清理本地区现行规范性文件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按程序提请修订或废止。从而在法律层面界定城市管理执法职责范围,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职责,破解“借法执法”难题,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确定多种执法措施和手段,增强制法程序的操作性,降低执法程序风险,强化依法行政的威慑力。
       3.推动城市管理执法标准化工作。全面清理调整我市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依法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规范办案流程和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开展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队伍、执法监督考核等规范化建设。
       二、增强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作用,建立部门层级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
       1.强化城市管理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综合协调作用。以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载体,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二是研究出台促进城市管理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三是加深对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跟踪评估和分析总结;四是研究建立以城市综合执法为主体的城市综合执行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职责;五是加强重大改革事项的政策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完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信息协同机制。一是强化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要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和组织系统,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二是优化城市管理工作衔接机制,通过智慧城管平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障、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管理等应该将相关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按标准化方式录入系统,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依据,处理结果再通过智慧城管平台反馈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3.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市、区、街道(镇)、社区网络,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二是实施网格化巡查与行政执法两分开。一方面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网和资格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以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网格化管理巡查人员问题,建立完善业务培训、奖惩、退出等机制。三是通过智慧城管平台,实现以标准化执法方式向系统录入巡查发现的问题,同时通过智慧城管平台向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或向执法队伍下达依法查处通知。责任查处或整改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向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4.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建设。要落实市、区、街道(镇)、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社区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将商铺住宅违规装修、广告招牌违规悬挂、城市“牛皮癣”等属社区治理问题的整改工作下沉到社区。
       三、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1.推动信息资源共享。一是依托智慧城管平台,充分整合各部门城市管理信息资源,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推进信息共享畅通。二是全面加强信息采集,建立城市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开展与公安、住建、公用、环卫、供水、供电等其他业务部门数据库联通共享,促进城市治理全要素数据整合和共享。三是建立城市视频共享平台,整合公安、环保、水务、城管等部门的视频资源,按部门职责实施授权使用,提升城市常态化、智能化治理水平。
       2.应用大数据实现动态监管。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基础服务信息和功能,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监测等技术,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特别是在治理工地、道路扬尘、噪声、超重超载及重点车辆、重点区域监控方面,要全面应用卫星、视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在线监控,实现动态监管。
       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常态化督查考核问责机制。
       1.完善保障机制。一是加大城市管理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服装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二是加强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加快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干部交流制度,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三是规范协管员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协管员招聘、管理、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对协管员逐步实行层级化管理,协管员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相挂钩,并结合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
       2.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城管委成员单位部门正职履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细化考核指标,运用智慧城管监测分析系统,对考核单位进行考核排名,实行末位排名制、考核通报制,提高各级各部门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重点加强查违督查考核工作,逐级签订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书,明确查违工作的责任机制和奖惩办法,对在整治“两违”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和责任,加大问责力度。

1.按照我市机构改革方案,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接原市城管执法局的职能,划入原住建局指导城乡管理职能;划入原市园林局、环卫局、公用事业局的行政管理职能;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及燃气、房地产与住房保障、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除道路桥梁外)、无照流动商贩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2.目前,我局正在草拟我市的市容条例、查违规定、户外广告规定,正在加快建立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精神等文件要求,我局已建立城管执法队伍培训制度,旨在加强我市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按照市政数局的要求,我局已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公示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共服务等事项。
       4.市城管委属于议事协调机构,不宜通过市容条例的立法解决该机构的职能问题。
       5.我局负责统筹全市智慧城管治理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目前正在加快推进“智慧城管—网格化治理项目”建设,提升城市智能化、精细化、网格化管理水平。
       6.2018年6月,我局牵头在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融合治理工作,建立了“镇街为主、多网融合、协商共治”的联动机制,初步构建了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模式。
       7.通过升级数字城管系统,我局正在完善信息数据库建设,不断丰富平台科技运用,提升城市管理智慧化水平。
       8.我局正在完善市城管委工作配套措施和政策;同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标准和监督考评体系,明确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边界,通过明确管理标准、实施监督考评,促动城市管理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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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浏览文件的附件发现第二十七条【禁止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日常生活个人行为习惯,条例列出的惩罚金额太小,私认为难以约束个人劣习,望金额能参考香港特区的相关规定,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浏览文件发现我市并没有相关关于养犬管理的条例,在此迫切希望惠州市政府可参考2019-10-10广州市发布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https://mp.weixin.qq.com/s/dTpseCvbJu97hULsQnLnrQ,提出《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惠州市人口四百多万,有人养犬,也有人害怕的。日常生活中比如一出电梯门口,或楼层内,街道上,随处可见越来越多人养狗,狗狗在路上奔跑撒欢,很可爱,但没有被牵引绳约束,或者狗主有绳,也仅仅拿在手里,形同虚设,这很经常可以见到的,这对于怕狗的人来说,是很可怕的!经常能见到路上有流浪狗(或者可能是有人养着,只是放出来跑,也有可能是被抛弃了),这对于怕狗的人或者(大只的狗/恶狗对于)行人来说,不知道狗狗有没生病,万一咬伤了行人,染上了狂犬病,是很可怕的事情(狂犬病的科普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E7%8B%82%E7%8A%AC%E7%97%85)!!!因此每次见到狗只都要绕很远的路走,身心都害怕,非常影响个人生活出现了!!并且城区街边小道上经常可看到狗狗的粪便,例如后所街及惠州市商务局门口,非常不卫生,污染环境,实在是影响市容市貌!大厦楼内养狗,吠声常常此起彼伏,也很影响他人的作息!!身边朋友同事亲戚,对于城市内养狗也怨声不断。可见惠州市亟须与时俱进,养狗条例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综上所述,为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城市,希望惠州市政府能出台相关养狗条例,规范市内养狗行为规范,改善市容市貌,填补我市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地方性立法空白!

1.本条是轻微违法行为,处罚不宜过重。参考北京、广州、深圳等地方性法规,均未对此类行为给予重罚。
       2.为了更好解决因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我市已明确《惠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为我市2019年的立法预备项目。市容条例不再对养犬行为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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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不应管得太宽,不应赋予执法人员太宽的自由裁量权。总理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意见稿中的其中“建(构)筑物顶部、阳台、窗外、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把执法权管到居民家的阳台、窗户似乎不妥。在阳台和窗户晾晒衣物是正常需求,通常也不影响其他市民日常生活。不应该禁止。居住在没有晾晒场所的居民,在窗户上晾晒衣服是必须的。这些居住空间比较小的城市居民的晾晒衣服的权益应该得到合理照顾。
       第二个: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门店经营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应该适当调低。当前我国主要矛盾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各种经营者的经常场所大小、违法危害程度、承受能力都差别很大。第二十二条对“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能对于小经营者处罚力度太大。建议修改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阳台、窗外不得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参考北京、广州、深圳等地方性法规,均有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2.第二十二条的处罚前提是拒不改正,不宜过轻。参考北京、广州等地方性法规,均对此类行为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