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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BGS-2019-27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市教﹝2019﹞295号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精神,为加强我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馈。各县(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措施对本县(区)的民办教育予以扶持。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91118

 

 

 

 

惠州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惠州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加强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办学思想端正、办学定位准确、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发展与改革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奖补资金奖励原则和用途:

(一)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原则。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分配体现高等教育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中等以下教育以市县政府管理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二)促进发展原则。奖补资金应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争创等级学校、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三)奖励先进原则。奖补资金优先安排办学质量较好、管理规范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优先安排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和配套资金落实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表彰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组织专家对民办学校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所需费用。

(五)组织实施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或审计所需费用。

第四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办学许可证,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法人登记,发展良好,办学质量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的市直属全日制民办学校。

(二)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如果办学时间不足三年则须当年年检合格。

(三)有达标校园或无负债经营的,学校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了验资过户手续。

(四)办学规模:普通高中(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1200人以上;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1000人以上;小学800人以上。

(五)建立了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实行了学校监事制度,监事负责对学校财产、决策及其执行状况实行有效监督。

    (六)建立了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权力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学校与教师、职工签定了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编制并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学校安全综治工作制度齐全,措施落实,责任明确,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如果办学时间不足三年则要求自办学以来。

(九)特殊教育学校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市教育局审定。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金额及使用范围:

民办教育奖补资金年度金额为200万元。使用范围如下:

(一)民办学校教师奖励资金

民办学校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4000元奖励:

1.教师个人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2.职业院校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国家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项。

3.中小学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国家级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1.民办学校用于运动场地、实验室、功能室、实训基地、教育信息化等项目的建设,举办者出资60%以上或学校筹集资金已达50%以上(以资金到账为准),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民办学校经批准新开设专业需增加的教学仪器设备,举办者出资60%以上或学校筹集资金已达50%以上(以资金到账为准),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职业院校为加强专业建设而必须购买的教学仪器设备;开设的专业侧重理工科类,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被列为省市重点建设专业的,优先考虑,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民办学校教科研补助资金

1.民办学校课题研究(集体或个人)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省级以上成果奖的,视课题内容给予1-3万元补助。

2.民办学校教学研究工作(集体或个人)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省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给予4000元奖励。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于每年6月1日至30日,在市财政局资金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二)申报学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民办学校奖补资金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预期目标;

3.实施方案;

4.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

5.项目管理责任人简介;

6.学校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

7.上一年度获得省(市)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三)项目评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竞争性资金分配的程序组织项目评审,评审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确定受资助学校和资助金额。

第七条 同一学校、社会组织或个人当年因同一事项已享受其它类型的政府资金奖励、补助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奖补资金资助单位经评审确定后,在市财政局资金申报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程序联合将奖补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获得项目资金的民办学校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向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项目计划书、购货(供货)合同、挂网公示资料(公示截图)、购货发票以及现场考察设施设备后,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获得的奖补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奖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款项。其中奖励资金应用于学校建设或师资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奖金、福利发放。资金使用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奖补资金实施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检查,项目结束后的财务审计,项目实施结果的综合评价等;在管理中发现项目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不符合资助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市财政局缓拨、停拨并追回已拨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资助的奖补资金归民办学校使用,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民办学校在终止办学时,未使用的奖补资金应退还市政府。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通知财政部门追回奖补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奖补资金资格。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挪用奖补资金;

(三)逃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奖补资金资助民办学校时,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