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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1926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台港澳事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中小学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教〔2019303

 

各县(区)教育局、台港澳事务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经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意见、向社会公告等系列程序,获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台港澳事务局

20191118

 

  

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我市中小学校学习提供便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834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粤教外〔2008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我市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人士,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士;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人士,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户籍的人士;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

第五条 下列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申请随迁子女入读我市公办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按照以下办法:

(一)在我市投资的,由投资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二)在我市就业的,由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三)在我市与本地户籍配偶团聚并长期居住的,由本地户籍配偶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申请随迁子女转学插班到我市公办学校的,对照以上办法由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户籍学生转学插班到公办学校的办法同等对待。

为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含转学)公办学校时,需向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本人及随迁子女身份信息、在我市投资或就职或与本地户籍配偶团聚并长期居住的相关信息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当面核对确认一致后即退还原件)。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情况的港澳台人士或其子女在我市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下简称港澳台居住证)的,与内地(大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同等参加积分入读公办学校的待遇。

第七条 不符合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不符合第六条情况的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以及符合第六条情况但申请积分入读公办学校未被录取的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需要入读民办学校的,以及符合入读公办学校的条件但选择入读民办学校的,按照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学生自愿入读的双向选择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申请入读(含转学)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申请时须向学校提交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校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提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原件由学校当面核对确认一致后即退还):

(一)国际学生本人和父母一方的护照、有效居留证件;

(二)港澳学生本人和父母一方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台湾学生本人和父母一方的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统一登记后,将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不核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接受申请。

第九条 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我市初中毕业要求升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须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需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享受优质普通高中学校直接分配给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按同等分数线录取。

第十条 在我市投资或就业或与本地户籍配偶团聚并长期居住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要求将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随迁子女转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到其投资或就业或与本地户籍配偶团聚并长期居住的所在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接收安排。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入读我市公办小学、初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入读我市民办小学、初中,按照所就读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缴交学费,享受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在收取学费时按学期给予抵扣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入读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缴费;入读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所就读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五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不得在我市入学。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对他们进行入学教育,帮助他们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生,应及时报告公安、教育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与本地学生实行统一管理和教学。一般应安排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对其教学按照我省现行的教学标准组织实施。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完成各科学业,经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安全保障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确保学校与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渠道畅通。学校可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境外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管理暂行办法》(惠市教〔2014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