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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城市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我局会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惠州市城市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l9年11月2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986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hzsjsb@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
  校园东路34号10楼1012室: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科(市城市节水办)收,并在信上分别注明"《惠州市城市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惠州市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
  1.《惠州市城市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惠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3.《惠州市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1:

惠州市城市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节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惠州市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城市节水资金主要由非居民用水单位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资金和市政府安排的节水资金构成,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由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如需委托,由市城市节水办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征收,收费金额应及时全额统一上缴市财政国库,市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市城市节水办相应经费。
  二、使用范围和补助原则
  (一)城市节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下工作:
  1、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2、在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
  3、开展节水宣传、培训,举办节水展览等。
  4、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科研、节水表彰及奖励。
  5、节水(示范)项目的建设。
  6、其它与节水相关的项目。
  7、节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
  (二)补助原则:
  1、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视年度资金安排额度,统筹安排当年度节水资金的使用。
  2、城市节水资金优先用于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以及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等。
  3、对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表彰等,给予补助。
  4、对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视情形给予补助。
  5、对节水科研确定的应用项目,节水新技术推广、节水新设备推广使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三、使用审批程序
  1、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节水规划编制,年度节水宣传,年度节水表彰等由市城市节水办于年初提出工作计划及资金预算,报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2、对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必须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建立了相应管理机构,落实了配套资金后,由市级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市城市节水办,经市城市节水办审核后,提出补助额度,并编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报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3、节水科研确定的应用项目,节水新技术推广,节水新设备推广使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改造项目,申请使用城市节水资金的,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落实配套资金后,报市城市节水办。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项目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由市城市节水办按项目效益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报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
  4、城市节水资金的核定与下达: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城市节水办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以及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项目和资金额度,报市财政下达给市城市节水办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5、城市节水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用途的,必须报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四、监督管理
  1、城市节水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它用。
  2、城市节水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应填报《节水技改项目竣工报告书》,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项目达标情况和节水效果进行评价,形成验收鉴定书。
  3、项目验收后,用款单位要将专项经费决算、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投资效益等情况书面报送市城市节水办,市城市节水办按年度进行汇总后,上报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4、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节水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5、对虚假、冒领、挪用城市节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用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惠州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奖。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奖励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第四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获得节水型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取得显着效果,可以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
  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证明;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第六条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合格并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可以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量平衡测试合格报告;
  (二)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证明;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四)单位生产、生活规模的证明材料;
  (五)水费单据。
  第七条 节约用水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给予奖励;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奖:按照最高30000元/个给予奖励;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奖:按照节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水量最高奖励3元,最高奖励3万元。节水量根据相同生产生活规模下,单位用户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后与达标前1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计算。
  第八条 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年度节水资金收入和支出项目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
  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一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五)领奖: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或者个人于指定时间、地点领取荣誉证书。个人获奖的,奖金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予以发放;单位获奖的,奖金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辖区节约用水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惠州市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通知》有关要求,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重要意义
  惠州市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区域性缺水、水质性缺水等情况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对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已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取得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制度,保证政策协同,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必须加快推进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定额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惠州市行政区域公共供水范围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细则。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依据定额开展用水计划管理,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
  (二)实施主体
  市城市节水办负责本市定额计划用水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三)定额计划用水的指标的编制原则
  1.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
  2.应满足非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的需要。
  四、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行业用水定额和广东省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户用水定额。
  (二)惠州市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三)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
  (四)用水户近3年实际用水情况。
  (五)用水户增产扩能和减产减能情况。
  五、定额用水管理实施及要求
  (一)城市自备水用户取水,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市城市节水办每年下达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各用水户根据下达的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分解半年度用水定额计划并上交市城市节水办审批,重点取用水户计划用水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用水定额计划用水下达
  1、首次下达各用水户计划采用各用水户三年用水总量加权平均法。
  2、三年加权平均法比值为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70%。在三年平均法值确定后增加调整水量系数10%。保证用水户用水的需求。
  3、对我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调整定额计划用水给予5%-10%优惠,鼓励企业单位节约用水。
  4、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两年的用水量考核或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四)调整计划
  1.用水户根据企业单位的发展的要求,调整产能和增加相关人数需要增加水量的,应提供提高产能的相关资料和增加人数的说明,并提供相应的票证和增加产能、人数的佐证材料。
  2.参照《广东省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户用水定额》和相关同类行业的用水定额作为调整水量的依据。
  3.如调整用水户中无法确定行业用水定额可采用该用水户上一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消耗单位比作参考依据。
  4.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于当月15日前向市城市节水办提出申请。
  (1)已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
  (2)已制定节水计划,有用水记录、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
  (3)用水户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工艺;
  5、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2)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根据调整理由提供用水合理性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2.1)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文、总工程量和分月度施工计划等反映施工面积的证明材料。建设项目批文,是指项目经发改等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立项文件,或者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作出的用地或者规划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总工程量材料,是指包含能反映施工面积数据的批文、合同等。分月度施工计划,是指申报期内每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2.2)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建设或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用水设施,是指洗涤池、卫生间、游泳池等;用水设备包括中央空调系统、生产设备、消毒设备等。
  (2.3)扩大生产、经营、管理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及申报期生产、经营、管理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企业报送统计、税务等部门的正式统计报表为准。
  申报期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申报期的生产订单、服务合同、计划产量表等为准。
  (2.4)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增加的,提供从业人员数量的证明材料,如零售业提供商店职工人数、学校提供在校学生人数、医院门诊部提供医生职工人数、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提供职工人数。
  服务对象人数增加的,提供最大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旅业提供床位数量、餐饮业提供餐位数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提供顾客座位数。
  (2.5)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料,如建设项目规划批复图、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苗木购买发票等。
  (2.6)其他原因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规定,应当提供与增加用水量理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行政事业机关或者单位的批复、文件、公告、证书、证明等;生产、营销、租赁等商务协议或者合同;相关设计、检测单位的证明。
  6、市城市节水办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减
  非居民用水户已下达执行的计划用水指标,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进行核减,并以书面通知说明核减的原因及核减量:
  (一)水资源紧缺时,为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核减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统计台账的;单位内部存在非节水器具的;用水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的;不定期报送报表并逾期不改正的。
  (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核减幅度应根据国家或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标准,以及该企业实际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来确定)。
  (四)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未制定节约用水方案,未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
  (六)逾期不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
  (七)拒收用水计划通知书的。
  (八)不配合开展节水相关工作的。
  八、超定额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与复核
  (一)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以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水量为依据,以六个月为一个核查周期,将用水户核查周期内的抄表计费水量与用水计划相比较,得出本期核查结果。
  供水企业因用水户锁门、阻挠等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市城市节水办根据供水企业在下一抄表周期正常抄录的读数,对暂收水费时段与恢复正常抄表计费时段进行总体用水情况合并核查。
  (二)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市节水办申请水量复核,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对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勘误证明;
  2.对供水企业延迟抄录注册水表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计费时段的水费发票或供水企业出具的抄表计费时间证明;
  3.对注册水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准确度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水表故障或损坏以及向用水户退还水费的说明材料;
  4.因军事、消防、保密、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用水计划调整而发生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城市节水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市城市节水办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复核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水量:
  1.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证明的读数复核超计划用水水量;
  2.供水企业延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计费天数以水费发票所列计费时段为准;用水户未能提供水费发票的,按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时间证明复核;
  3.当注册水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的,当期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不作核查;
  4.因军事、消防、保密、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超计划用水的,按实际复核。
  (五)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超定额超计划水量按如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
  1.超定额、超计划50%(含本数) 以内的水量按现行基本水价的1倍计收;
  2.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100%(含本数)以下的水量按现行基本水价的1.5倍计收;
  3.超定额、超计划100%以上的水量按现行基本水价的2.5倍计收。
  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继续按《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8〕59号)执行。其他县、区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累进加价参照执行。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基本水价为现行水价分类(包括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分类、特种用水水价分类)的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各种附加。
  (六)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预审,收费单位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 每收费月提前10天将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明细表交付给市城市节水办预审。
  2. 市城市节水办7天内应将审核结果送交收费单位执行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七)用水户应当在收到收费单位出具的缴费通知后,按时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对拒绝缴纳、不足额缴纳或逾期60日仍未缴纳的,由市城市节水办依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八)非居民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每年征收两次,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征收半年加价费用。征收工作由供水企业代收,并专项用于惠州市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方面支出。
  九、工作要求
  (一)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二)市城市节水办应定时按要求进行全市用水、节水情况统计汇总。
  (三)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每月定期向市城市节水办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2.对列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按每月或每两个月定期抄录注册水表,并逐步推行远程智能抄表。抄表时间间隔需变更为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经市城市节水办同意后方可变更。
  3.按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计算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因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应当每月将暂收水费的用水户名称、原因、暂收水量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城市节水办。
  4.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或者有延迟抄录注册水表情况的,应当根据用水户申请提供抄表读数勘误证明。
  (四)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计划调整或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的,由市城市节水办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该用水计划调整许可或者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结果。
  (五)市城市节水办、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水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水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单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六)市城市节水办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细则所称节水型企业(单位),是指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和《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进行的评审和验收的企业(单位)。本细则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以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对用水系统(包括其子系统)实际测试确定其各用水参数的水量值,根据其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
  本细则所称注册水表不合格,是指水表经检定示值误差超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允许误差。
  十、本细则由市城市节水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从**年**月**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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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q 出处 市住建局 阅读数 3432 更新日期 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