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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惠州生产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惠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我局会同市水利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惠州生产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惠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l9年11月2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986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hzsjsb@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校园东路34号10楼1012室: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科(市城市节水办)收,并在信上分别注明"《惠州生产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惠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
  1.《惠州生产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惠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1:

惠州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管理)。
  二、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本通知所称节水设施包括: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必须有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对节水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未经节水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节水设施设计章节应包括以下要点:
  (一)生产工艺选型中要有详细的关于节水方面的技术数据和文字说明。单位产品用水量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
  (三)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在60%以上;
  (四)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装内部用水计量仪表,一级水表安装率100%,二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90%,三级水表安装率不低于85%。用水管道设计时要预留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GB/T778.2-1996);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期配套建设雨水、中水或回用水设施,灌溉系统应采用喷淋和滴灌系统:
  1、可用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设项目;
  2、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以及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车、绿地用水项目;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
  (六)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
  (七)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内容,都有文字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用水参数: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人均生活取水量、设备用水单耗等。
  (八)提供给排水系统总图、水平衡方框总图、各类重复用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水、工艺水回用、蒸汽冷凝水回用、污水回用等)及节水措施图示和说明。
  (九)节水措施的主要设备(如冷却塔等)以及主要用水器具(如便器、便器水箱配件、水嘴、自闭冲洗阀等)必须符合国家节水器具的有关要求。
  六、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的相关内容,出具审查结果,生产建设单位应将节水审查结果报市城市节水办备案。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对节水措施前期审批文件同时进行审查,凡未按规定提供节水措施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开工许可。
  八、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推广使用国家相关部门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九、建设单位必须将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结果报市城市节水办备案。
  十、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节水办参加验收,市城市节水办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验收备案,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惠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流程详见附件。
  凡项目建设单位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可将节水措施方案与其合并编制、审查。
  节水措施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设备、用水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工业类建设项目有,工业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等。
  第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节水专篇。
  第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和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以及其它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在60%以上;
  (六)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 年设计用水量在8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并组织评审。
  评审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评审。
  第九条 项目节水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用水节水评估评审意见、节水措施方案审核意见等材料上报用水计划并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纳入监督范围内的节水设施严格监管,对不按图施工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不予以验收。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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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q 出处 市住建局 阅读数 3540 更新日期 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