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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修改<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修改<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9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92383;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wwk@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新围路1号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遗产保护科(邮编516003),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修改<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关于修改《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市政府决定,将《惠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参与有关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项目的审核立项。
  (二)教育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支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教学和研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类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五)财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土地、矿产、海洋与渔业资源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管理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传统医药、饮食类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负责依法处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广告和专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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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q 出处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阅读数 5728 更新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