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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城市,填补我市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面地方性立法空白,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函〔2019〕51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ylglk@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惠州市演达大道46号惠州学院行政楼二楼220室,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8日     

  附件: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匾额、灯箱、霓虹灯等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安全有序、节能环保、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 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计和设置水平。
  第七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条【审批信息公开】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信息数据库,统筹管理全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以及设置人及经营单位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监督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九条【设置规划编制】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市区、本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属各县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属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管的依据。
  第十条【设置规划编制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二)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突出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相协调;
  (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与区域环境相协调;
  (四)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严控区、宜设区的范围;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宜设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设置技术规范】 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乡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应当包括: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定义与分类、基本要求;禁止设置情形、照明、设置的时限等通用规定;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重点区段设置指引;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修保养、安全检测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二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八)利用行道树、绿化带、灯杆、电线杆、路名牌、公共座椅,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九)利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的,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十)利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十一)属立柱式广告设施的;
  (十二)利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设置。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10日内将设置有关信息报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不少于4米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第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件或有效文件;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有关材料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发布合法广告承诺书》;
  (七)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受理】 设置大型广告申请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审批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后转告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涉及省有关部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拟批准在重要景观道路、市区重要地段、景观敏感节点等特定区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报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予批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将审批信息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和抄送政府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地点、形式、规格、期限、审批机关、审批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规划的相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设置期限延续】 户外广告有效期限届满设置人申请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每次延续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有限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取得方式】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为:
  (一)墙体广告为2年;
  (二)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其他类型广告为3年;
  (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广告,每次为3年;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期限和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将审批信息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和抄告政府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拆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管理】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我市采用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五)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六)符合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设置管理】 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计划,对公益广告实行设置点位统一规划、设置内容统一审定、设置时间统一发布。
  公益广告所需费用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经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商业广告设施征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征用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结束后,公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三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地围挡广告要求】 建筑工地围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要求】 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招牌,有多个临街广告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设置风格应当统一;
  (二)内容仅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志;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四)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墙面户外招牌,底线应当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应当统一;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立式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和高度应当保持一致;
  (五)不得多层设置,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范,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七)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
  (八)市政府对招牌设置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维护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日常维护管理】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对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执法检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在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务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禁止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六条【逾期不拆除户外广告、不按规定设置招牌的法律责任人】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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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q 出处 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阅读数 2545 更新日期 2019-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