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下称《办法》)于2014年9月1日颁布实施,有效期5年。为延续《办法》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我局拟对《办法》进行修订。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现将《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刊登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3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52-2898615,传真0752-28986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69672369@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7楼住房保障科(房委办)(邮编516003)。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日      

附件: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促进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职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市场价出售房改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查档复印原购房合同,评估后填写《惠州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或换证)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换证)意见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或换证手续。
  第四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X 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第五条  下列房改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一)有产权纠纷的住房。
  (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第一次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和土地增值税;按市政府公告基准地价的10%向政府补交地价款。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  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新闻
无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 wq 出处 市住建局 阅读数 1655 更新日期 2020-01-03